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14條 法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