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母法 第四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 第40條 請求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或墊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時,該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遲延履行。前項情形,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遲延履行者,請求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