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二、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定之賠償總金額者,其超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