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41-2條 法規: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母法 第四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 第41-2條 賠償義務機關得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金額限度內逕為訴訟上之和解。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項所定之限度時,應逐級報請該管上級權責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訴訟上之和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