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
- 第36條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 第37條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
- 第38條請求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所受之損害,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及向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或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
- 第40條請求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或墊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時,該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遲延履行。前項情形,賠償義務…
- 第41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應審慎認定之。賠償義務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
- 第41-1條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訴訟告知第十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體,得於該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
- 第41-2條賠償義務機關得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金額限度內逕為訴訟上之和解。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項所定之限度時,應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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