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機關之印信: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賠償義務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六、請求權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願拋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其拋棄之意旨。
七、年、月、日。
前項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權人。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期日五日前,送達於請求權人。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
- 第22條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並支給旅費及出席費。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
- 第2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指派所屬職員,記載協議紀錄。協議紀錄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協議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
- 第24條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市)、鄉(鎮…
- 第25條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條所定之限度時,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賠償之決定。前項金額如超過其直接上級…
- 第26條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
- 第28條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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