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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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