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 第17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17條 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