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