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9條 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第9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