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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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