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