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2條 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2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