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2~24條(共 3 條) 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全文 第22條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第23條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第2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