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五章 救濟 條文:第20~21條(共 2 條) 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全文 第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21條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