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3條 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第13條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