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64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七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 第64條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