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63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七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 第63條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