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38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受託人 第38條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