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法規: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之公益信託。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益信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