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4條 法規: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如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