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6-1條 法規: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1條 人民依本條例聲請受損權利回復或金錢賠償,應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其出具之處分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不以正本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