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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外患罪而受有罪判決,有關被告之自白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非經更新調查不得作為另案犯罪之唯一證據,或不利第三者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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