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47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七節 資訊公開 第47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