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8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五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第4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調解程序當然終結:一、調解成立。二、調解不成立。三、當事人聲請撤回調解並經他方當事人同意撤回者。當事人撤回調解之聲請或撤回調解之同意者,視為調解程序終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