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3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稱仲裁機構,指以公益為目的,經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該仲裁機構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訓練、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並依法完成登記之社團法人。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仲裁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