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刪除) 第3條本法所稱仲裁機構,指以公益為目的,經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該仲裁機構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訓練、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並依法完成登記之社團法人。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