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7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仲裁庭之組織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仲裁人: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三、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四、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未成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