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一、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除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