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30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30條 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斷︰一、仲裁協議不成立。二、仲裁程序不合法。三、違反仲裁協議。四、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五、仲裁人欠缺仲裁權限。六、其他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