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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仲裁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
但仲裁庭或當事人之一方得要求就仲裁相關文件附具其他語文譯本。
當事人或仲裁人,如不諳國語,仲裁庭應用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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