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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仲裁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
但不得令其具結。
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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