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18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18條 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時開始。前項情形,相對人有多數而分別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