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12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仲裁庭之組織 第12條 受前條第一項之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受前條第二項之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