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17條 法規: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7條 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而未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者,仍得適用本辦法講習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