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7條 法規:民法總則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7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法人之代表人,應於核定後二十日內,依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