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4-2條 法規:民法總則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4-2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