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5條 法規:民法總則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5條 依民法總則之規定,設立法人須經許可者,如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得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為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