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3條 法規:民法總則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3條 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前已經過民法總則第八條所定失蹤期間者,得即為死亡之宣告,並應以民法總則施行之日為失蹤人死亡之時。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