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10條 法規:民法總則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0條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