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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民法總則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總則施行時,已逾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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