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17條 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7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