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14條 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4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其上之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適用之。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於其後次序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