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
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
但不得過高,致礙出版物之銷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5條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 第515-1條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依前項規定授與出版人之出版權,於出版契約終了時消滅。
- 第516條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
- 第517條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 第518條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
- 第520條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 第521條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著作,併合出版。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
- 第522條(刪除)
- 第523條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著作之交付者,視為允與報酬。出版人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推定與前版相同…
- 第524條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畢時應給付報酬。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
- 第525條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
- 第526條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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