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5條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前項情形,出版權授與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