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2條 法規: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2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