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8條 法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