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