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0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處 第40條 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五、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六、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宣導事項。七、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