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該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 第35條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37條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
- 第38條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及人犯羈押登記。三、關於筆錄、傳票、拘票、提…
- 第39條執行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編號及分配。二、關於刑事執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保管。三、關於筆錄、傳票、…
- 第40條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及繕校。三、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四、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
- 第41條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研究發展業務之辦理及督導。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及審核。三、關於列管計畫之編擬、建卡…
- 第42條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經費之出納。二、關於法收款之收入。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
- 第43條資料科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及其他法規資料之…
- 第44條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二、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三、關於服務台(處)工…
- 第45條所務科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戒護、給養、衛生及醫療之研擬與視察。二、關於看守所作業輔導及分類調查之考查…
- 第46條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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